关于公开征集《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起草后送审的《大庆市城市
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地方性法规)全文公布,欢迎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多提宝贵意见。征集期限截止至2021年1月17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庆市司法局,邮编163311,并注明“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qslfk@163.com
大庆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7日
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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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退费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18℃以上但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16℃以上但低于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14℃以上但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非居民用户的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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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计费标准】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按照建筑面积计收。
房改房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际测绘面积计收。
居民用户室内净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可以加收基本热费,最高不超过50%。
《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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