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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供热条例1月实施-多项供热内容明文规范

时间:2020-12-2 8:35:05   作者:泰安供热   来源: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泰安市供热条例》于2020年10月28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市民广泛关注的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时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20年11月30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泰安市供热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泰安市供热条例》于2020年10月28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泰安市制定出台的第七部实体性法规。


泰安市供热条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政策法规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服务规范、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条例》充分尊重供用热双方主体地位,突出供热服务职能,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工作原则,对我市供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法治思路和法治办法。

《条例》对市民广泛关注的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时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确保供暖质量,条例规定在住宅建筑达到标准要求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有权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退费。其中,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为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条例》规定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明确规定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条例》规定,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条例》同时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指出,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泰安供热条例1月实施-多项供热内容明文规范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给供热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泰安市供热条例》全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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