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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征求意见

时间:2020-7-10 8:17:16   作者:hljzjxl   来源: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编制的《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公开征求意见。黑龙江省对供热企业实行红黑榜考评,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信...

2020年7月9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编制的《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并面向各地市和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结尾附件可以免费下载全文)


依据《标准》,黑龙江省对供热企业实行红黑榜考评,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信任且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连续2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 90% 的,将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全文下载


可根据气象情况提前或延后供热

《标准》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提出要求。具体如下 -----
供暖温度: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 18 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高于 18 摄氏度温度标准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供热时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企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

停热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供热企业应按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报装流 程、时限及要件。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同意用热申请后,应在用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热。办理增、减、停、复热等业务时,供热企业应该核实热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做好备查登记,并依据相关政策及标准进行热费结算。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 30 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 10 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供热单位不得限期集中办理。

48小时内解决用户投诉问题


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服务投诉接待管理制度,并应为热用户提 供多种方式的投诉渠道。供热企业应设客户服务热线,供热期间,并应设专人 24 小时接待热用户的电话投诉,对投诉处理情况应全程记录。供热企业受理热用户投诉后应在 1 小时内做出响应,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一般投诉应在 48 小时内妥善解决。供热信息网了解到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热用户的 投诉。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投诉,应向热用户说明原因, 并应确定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向投诉人做出解释。


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抽测制度,并应定期对用户室内供暖温度进行抽测。抽测用户数量每月不低于用户总量的1%,每个供热期不低于用户总量的5%。室温抽测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热用户与热源或热力站的距离,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应在供热区域中部或末端的不同位置,选择不同楼栋、房间和朝向,按上、中、下层次进行抽测。

抽检比例应满足下述要求:
中部 40%、末端 60%;
阴面 60%、阳面 40%;
上层 30%、中层 30%、低层 40%;

同一单元抽测数量不得超 3 户。抽检采用人工短期测温时,抽测时段不宜选择在上午 10:00 至下午 14:00 之间时段,测温时间原则上为 6:00-8:00 时、16:00-20:00 时,如居民需要其他时间测温,可与供热企业自行约定。点击附件免费下载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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