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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下载

时间:2020-4-13 8:50:39   作者:浴州   来源:本站   评论:0
内容摘要: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免费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免费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集中供热价格行为。城镇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城镇或城镇部分地区热用户供热。

第三条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激励约束、促进节约、公平负担、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鼓励供热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协商确定供热价格。

第二章  热价分类与计量

第五条  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力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热价定价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热价。

第六条  热力销售价格按用户性质进行分类制定。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热价定价机关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类用户的热价应当反映其耗费的供热成本,逐步缩小交叉补贴。

第七条  热力生产企业、热力输送企业应当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生产企业向工业企业供应的蒸汽,按照热量或蒸汽重量计收热费。

第八条  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方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原则上按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原则上按热量计收。

提高计量装置质量,降低计量装置成本,统筹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

第三章  热价制定和调整

第九条  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原则上均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鼓励建立热力出厂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一)准许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对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在严格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将相关成本在电、热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二)准许收益(合理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确定,具体由热价定价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热力生产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三)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分别按准许总收入除以供热量或蒸汽重量计算确定,供热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热规划的,应对最低供热量作出限制性规定。

(四)产输销一体化的热力企业热力销售价格可以按照此定价办法直接核定包含热力出厂价格和管网输送价格的供热价格。

第十条  热力销售价格由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构成。

(一)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的合理收益原则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

(二)热力销售价格按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之和除以供热面积或供热量(蒸汽重量)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且直接确定供热价格的,按照供热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和调整涉及居民的热力销售价格或热力销售价格形成机制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考虑价格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  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热力企业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账簿、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供热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供热信息网了解到热价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热力企业给予补贴。

第四章  供热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用于市政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用户,在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市政管网,供热企业不得再收取费用。

对原供热设施改造且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用于市政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存量用户,在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市政管网,是否补缴相关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服务价格,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通过协商、招标、竞价等市场方式形成。

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管网移交供热企业的或者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运维的,相关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覆盖建筑区划红线以内供热管网的,用户侧产权分界点以外供热管网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和培育供热管网工程相关服务竞争性市场,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市场竞争,形成合理收费标准。

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安装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或供热企业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强制检定的,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政府部门、供热企业委托相关机构和企业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供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五章  供热价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热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不得向用户违规收取费用。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

第二十二条  热力企业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预收供热费用的,热力企业应当建立费用退还机制。对于因用户变更、用量不足等合理原因要求退还预收费用的,热力企业应当及时核算退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热价定价机关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热价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热价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7〕1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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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供热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热成本监管,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过程中,对提供供热服务的供热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是指供热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行为。供热信息网: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热力生产、输送和销售或从事其中部分环节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审核经营者成本,
中国供热信息网 http://www.china-hea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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