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次审议,日前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15%。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对暂停供热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中国供热信息网以市民李女士家暂时空置的100平方米房子为例,按照每平方米25.3元的价格计算,供热费总额为2530元。如果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15%计算,运行基础费为379.5元。
供热期内擅自停供罚款10万
对于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处10万元罚款。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1万元罚款。
此外,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意见稿全文免费下载:
http://www.china-heating.com/news/2013/19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