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价格字〔2013〕84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居民供热室内设施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为规范供热企业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护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的规定,结合我市供热实际,现对居民供热室内设施维修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的规定,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服务的,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进行维修服务,可收取出车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次20元。
三、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按照材料的实际进价收取。材料价格,每年供热季前一个月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总费用=材料费+出车费+维修费
五、供热企业要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维修人员上门服务要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册)卡,主动向用户出示,不得乱收费、擅自收费。
六、本通知2013-2014年供热季试行一年,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馈。
附:供热用户设施维修服务收费项目表
济南市物价局
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