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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

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2013新版发布

时间:2013-1-16 9:04:42   作者:润州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1月15日,沈阳市法制办颁布《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09年8月15日发布的《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同时废止...

1月15日,沈阳市法制办颁布《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09年8月15日发布的《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同时废止。

 

据供热信息网了解,今后供热室温一天不达标,退三天费;30日内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费;退费比例为日采暖费的50%至100%;一周内完成退费。


供热单位负责室温检测及退费

《规定》明确提出,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运行时间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供、用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房产局是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热办负责全市室温检测及退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供热办负责对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的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对有争议的用热户室温检测进行复测。供热单位负责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


温度不达标,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规定》明确,用热户对区供热办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由市供热办委托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第三方检测费用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全文http://www.china-heating.com/news/2013/17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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