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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

大连居民如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不认同可重测

时间:2012-12-24 8:34:26   作者:润州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大连市区两级供热办负责人表示,居民如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不认同,可向市供热办或所属区供热办申请,由供热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再次要求供热单位入户测温。根据《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最近一段时间,大连市气温持续偏低,不少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但要求测温退费时,供热单位入户测量结果却显示温度达标。对此,很多读者表示“对供热单位的温度计不信任”。

 

     昨日,大连市区两级供热办负责人表示,居民如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不认同,可向市供热办或所属区供热办申请,由供热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再次要求供热单位入户测温。

 

  日前,不少读者反映自家温度不达标,但要求供热单位测温时,对方往往选择室外气温较高或上午日照条件充分的时候入户测温。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沙河口区民兴花园,小区居民王先生说:“我们楼很多邻居家里都不暖和,我们用自己家的温度计测温不达标,但让锅炉房来测就达标,而且他们总是选天气暖和的日子来测温。”因此,他认为“锅炉房的温度计有猫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如果供热单位测温后用户认为结果不准确的,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或市供热办申请,由市或区供热办再次进行监督测温;同时,用户也可以直接向市质监局下属的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对测温结果不认同可要求供热办现场监督(图)

  据供热信息网了解,供热单位的测温时间为每日6时至22时,测温时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根据《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供热单位入户测温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的检定合格证书。测温表无检定合格证书的,用户可拒绝测温并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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