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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集中供热价格通知发布 停热缴纳30%费用

时间:2012-11-19 11:22:57   作者:供热小编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西安市物价局日前就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根据规定,冬季采暖期集中供热价格,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凡属西安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22元/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日前就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根据规定,冬季采暖期集中供热价格,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凡属西安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22元/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整个采暖期居民不用热,可提前申请报停,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供热费。

 

西安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自去年11月15日调整以来,总体执行良好,但在低保户热价优惠、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超高建筑物供热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供热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

 

具体计算公式为: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元/平方米·月×30%)×供热建筑面积×4} +计 量热价{30.8元/吉焦或0.112元/千瓦时(44元/吉焦或0.16元/千瓦时×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

 

低保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

 

凡属西安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22元/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低保户需携带《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提出申请,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套住房的城市低保户,只能按一套房屋面积享受低保热价优惠政策。

 

供暖期不用热可提前申请报停按30%交费

 

居民用户如果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申请报停,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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