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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地区

天津居民私改供热管道影响供暖 法院判恢复原样

时间:2012-9-29 8:53:11   作者:汉邦   来源:本站整理   评论:0
内容摘要:天津市一居民私自将公共供热管道由粗管改为细管,导致楼内邻居家中出现暖气不热现象,经两次整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天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居民将房屋内供热管道按照原设计标准、原设计图纸恢复原状...

天津市一居民私自将公共供热管道由粗管改为细管,导致楼内邻居家中出现暖气不热现象,经两次整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为维护权益,该邻居将改装管道居民和供热单位告上法庭。

日前,天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居民将房屋内供热管道按照原设计标准、原设计图纸恢复原状。

 

小区居民肖某称,2011年11月15日天津市集中供热开始后,其家中出现暖气不热的现象。经供热站核实,发现暖气不热原因是7楼居民付某私改公共供热管道,将粗管道改为细管道所致。就此事件,肖某多次找到供热单位,要求其对付某私改公共供热管道的行为进行处理,排除妨碍,恢复公共供热主管道,以保证肖某正常供热。供热单位向付某发出了两次整改通知,付某对管道进行了两次部分整改,但肖某的问题仍未彻底得到解决。为此,肖某将付某及供热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公共供热主管道,以保证肖某家的正常供热。

 

庭审中,被告付某提出,其虽改动了管道,但已经通过技术措施将供热管道进行整改,使肖某屋内温度达到了国家标准,原告说暖气不热没有证据,因此对原告诉求不予认可。被告供热单位则辩称,按照本市供热条例,对于因用户私改造成的后果,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由供热站负责下发整改通知。本案中,供热站接报后,积极查清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已经尽到相关管理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某于2010年入住本市南开区某小区房屋,2011年10月,付某将该房屋顶部的主供热管道进行了改装,将供热管道支管埋入墙中,将管道原设计直径1.2寸改为6分。2011年正式供热开始后,肖某因家中暖气不热,遂找到供热单位反映上述问题,供热单位到付某的房屋查看后,发现付某对供热管道的私改问题确实影响到原告供暖,遂向付某下达了第一次整改通知,付某接到通知后对厨房的供热管道进行了整改,但肖某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供热单位又于2011年12月7日向付某下达了第二次整改通知书,要求付某即刻将室内供热设施恢复原状,付某接到通知后对客厅供热管道进行了整改,但一直未恢复原管道设计标准。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付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与相邻住户的关系。被告付某擅自改装了户内供热设施,违反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行为对原告的采暖未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将供热管道恢复原状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作为供热方,在接到原告反映的问题后查清原因,两次向付某发出整改通知并检查整改效果,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故供热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放弃其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准予。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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