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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大庆市供热时间供暖收费价格及退费标准说明

时间:2012-9-20 9:13:42   作者:鸿途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大庆市热力公司收费管理部主任王玉祥介绍,住宅供热费:每采暖期32元/平方米。价格执行范围:住宅、福利院、房屋权属个人自用车库等。公建供热费:每采暖期38元/平方米。执行范围:除住宅、商服以外的建筑。商服供热供暖费:每采暖期48元/平...

从大庆市热力公司了解到,今年的热费收缴标准不变。大庆市热力公司收费管理部主任王玉祥介绍,住宅供热费:每采暖期32元/平方米。执行范围:住宅、福利院、房屋权属个人自用车库等。公建供热费:每采暖期38元/平方米。执行范围:除住宅、商服以外的建筑。

 

商服供热费:每采暖期48元/平方米。执行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维修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及经营性车库等,需要注意的是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此外,公建、商服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逾期未交,催交15天后限热。


大庆市热力公司法制办主任陈伟欣说,在10月15日前,用户完全没有缴纳热费的,或是10月15日之前缴纳热费50%,但在12月30日之前未全额缴纳,属于逾期未交费。此时,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收到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热。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室温不达标,按日退费有标准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低于合同约定温度,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自被告知时起10小时内进行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对测温时间和结果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若48小时仍未解决,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需要注意的是,确属供热单位原因的,对于已交纳热费的用户,在本采暖期结束后依法办理退费;对于未按规定交热费或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改动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确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会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日报列出两个退费公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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