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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时间:2012-4-14 9:15:02   作者:汉邦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8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全文免费下载和在线浏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8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全文免费下载和在线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发改、经信、商务、财政、环保、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商、地税、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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