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发布 新建建筑同步安热计量器
供热企业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能高于3%;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这是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
《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办法》要求,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办法》实施后,将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体系和调价机制,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