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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潍坊:市政管理部门专门出台规定-供暖不达标退还供热费

时间:2006-11-20   作者:liujin   来源:来信或留言   评论:0
内容摘要: 供暖不达标,潍坊市民可向供热单位索赔。11月18日,记者从潍坊市政管理部门了解到,为确保市民放心用暖,今冬市政管理部门专门出台规定,供热单位供暖达不到规定要求,要按情况向用户退还供热费。   按照规定,接到市民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后,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供热单位必须在接到投诉后3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内的其它时间,供热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经测定,确定被测房间室内温...

  供暖不达标,潍坊市民可向供热单位索赔。11月18日,记者从潍坊市政管理部门了解到,为确保市民放心用暖,今冬市政管理部门专门出台规定,供热单位供暖达不到规定要求,要按情况向用户退还供热费。

  按照规定,接到市民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后,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供热单位必须在接到投诉后3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内的其它时间,供热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经测定,确定被测房间室内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用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供热费:供热温度高于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供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供热费。但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另外,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供热费。

  据了解,对供热质量不达标、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秩序的供热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限制、缩小其供热范围,直至责令退出供热市场。

  集中供暖年年上新台阶市区供热率达到42%

  11月18日,记者从潍坊市市政管理局获悉,我市集中供暖年年都上新台阶,截至目前,市区集中供热面积共计达到900万平方米,比去年增加200万平方米,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2%。   

  据了解,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市自1993年起要求中心城区内逐步取缔燃煤锅炉,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各单位、小区原有的供暖管道都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规定出台后,市区一些部门、单位纷纷拆除自家锅炉,加入集中供热管网。到目前,共计有10家热力公司负责市区集中供热工作,已初步构建起主管网纵横覆盖、支管网布局合理的集中供热网络,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2%。按照规定,今后凡集中供热管网已经到达区域的居民小区、办公场所,都必须停止使用原有分散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克光告诉记者,集中供热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必由之路,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社会对集中供热认识的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加盟集中供热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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