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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量仪表

国外计量供热的发展及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时间:2004-6-18   作者:admin   来源:天津大学   评论:0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供热体制也正在发生变革。供热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改变目前福利统包的供热体制,推行计量供热,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社会化,以达到进一步满足热用户需求,提高供热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建立适合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新体制。供热收费体制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成为继医疗、住房改革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又一热点问题。 采暖是供热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供热体制也正在发生变革。供热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改变目前福利统包的供热体制,推行计量供热,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社会化,以达到进一步满足热用户需求,提高供热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建立适合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新体制。供热收费体制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成为继医疗、住房改革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又一热点问题。 
   采暖是供热的一个主要部分。采暖能耗是建筑能耗中最主要部分,也是浪费最严重和节约潜力最大的部分。我国住宅建筑单位面积的采暖能耗为相同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倍,采暖能耗占全国建筑总能耗的55%以上,为采暖地区社会能耗的21.4%。尽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开始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全国各地也建设了许多节能建筑,然而采暖能耗仍然居高不下,节能建筑不节能的现象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市场需求动力,即现行的采暖收费制度不合理。国外、特别是西欧和北欧一些国家在供热方面较为先进,他们对热用户的舒适和节能措施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40年代,丹麦丹佛斯公司的创始人梅得斯·克劳申先生发明了散热器恒温阀,通过传感器控制室内温度,以达到舒适的目的。到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出现,更使人们认识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性,因而节能技术和设备得到迅猛发展。室温控制和用热计量已成为满足用户实际需要、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污染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欧盟发布了SAVE导则93/76/EEC,要求成员国通过提高能效减小二氧化碳的排放,并贯彻实施供热、空调和热水按照实际耗热付费等计划。预计仅在12个成员国中实施热计量和按照热耗收费,每年就可以节能270万吨标准煤,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80万吨。 
   德国、丹麦、法国、瑞典、芬兰等国家在集中供热方面,特别是在热用户室温控制的技术水平和设备上代表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中供热发达的俄罗斯、东欧以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为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近些年来也陆续加大了对现有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逐步建立起计量供热的收费体系。日、韩等国也针对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 
为便于全面了解国外供热计量的发展状况,下面分别介绍西欧,东欧和日、韩等国家计量供热发展概况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1.德国 
1.1德国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德国1991年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1.961×107GJ。其中原西德地区为1118×107GJ,热电联产供热占67%;原东德地区为8.43×106GJ,热电联产供热占41 % 。1975年西德共有104座热电厂,总容量约14000MW,其中公用热电厂约5500MW,工业企业自备热电厂约8500MW。此外,还有526个大型锅炉房。80年代西德集中供热城市57个,有热电厂124个,供热站392个。80年代东德有600个供热厂。其中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占总供热能力的73 % 。 
   前西柏林电力公司经营8个电厂,其中7个为热电厂,供热能力1918MW/h,总供热面积1.300×107m2,热网总长374km。 
   汉堡共有7个热源厂,总供热能力1421MW/h,总供热面积1.750×107m2。5个热源厂联网运行,其中热电厂3座,垃圾焚烧厂1座,尖峰锅炉1座。 
   德国早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根据国家1976节能法),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但没有规定强制性技术。东西德统一后,上述法令修订版要求前东德的多层住宅在1995年前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目前约98%的公寓住户根据计量缴纳热费。 
   原东德城市供热按面积收费,室内采暖系统为单管垂直顺序系统,要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必须对住宅的原室内采暖单管垂直顺序式系统进行改造。改造资金的来源由西德能源服务公司投资70%,房管部门从房租中出30%,将投资计入供热成本,通过热价补偿,偿还年限不超过五年;为适应计量供热对旧有住宅进行了以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为主要型式的改造;热计量主要采用按楼计量按户分配热量的方法,即将总的供热费用根据每个楼的总热表的读数,分摊到各个楼,然后再根据各用户热分配表读数把各楼的供热费用分摊到各户;按户分配的热费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住户实际消耗的热量费,即热分配表的读数,这部分费用是浮动的,取决于住户的消费行为,约占70%左右;二是固定费用即为基本消费的取暖费,取决于住宅面积,约占30%左右。影响固定费用多少的因素主要有公共建筑部分,用热与不用热墙壁的传热,热网建设投资,楼层位置和房屋朝向等。欧洲各国对以上比例无统一规定,一般在30%-50%之间进行选择。刚开始实行热量计量收费时,固定费用取得比例较高,但一般都不超过50% 。 
1.2计量供热收费政策规定 
   德国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根据国家1976年节能法)。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但没有规定强制性技术。东西德统一后, 1989年1月20日德国联邦经济部、联邦地区建筑规划和城市建设部颁布了上述法令的修订版,共14条。节选如下: 
1.2.1抄录热量消耗的义务(第四条) 
   房产主有义务抄录热用户所消费的热量,有义务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安装计量装置,有义务向用户通报计量装置的费用。房产主有权力在其出租的房屋中安装计量装置。用户有权要求房产主履行以上义务,有权否决房产主所选择的计量装置。 
1.2.2计量装置选择与安装策略(第五条)     
   暖气计量采用热量表或热分配表,热水计量要用热水表。热量表和热水表属于出厂时—表一校,使用5—6年后仍需一表一校的计量装置。热分配表属于无校准义务的计量装置,只要符合欧洲的热分配表的技术规范并取得型式批准即可。 
   为了保证供热费用分摊的公平合理,以下情况必须安装计量总表来计量每个同类用户组的消费: 
   ⑴ 单户计量装置不一样时。比如使用户用热量表的为一个用户组,使用热分配表的—类用户组; 
  ⑵ 建筑物类型不一样时。比如高层建筑为一个用户组,多层建筑为一个用户组: 
  ⑶ 建筑物用途不同时。比如公用建筑无须计量到“户”,可作为一个用户组,而民用建筑可作为一个用户组。计量总表将不同类用户组区分开来,以便于对计量读数的修正。众所周知,由于不同位置房屋的热负荷差异的存在,需对单户计量装置(热量表或热分配表)的读数进行修正。并且这种差异的大小因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而异。因此需要分类修正。 
1.2.3 采暖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 
   采暖费用的分摊分为两个部分:与消费有关的部分和与消费无关的部分。与消费有关的部分(即按表计量的部分)至少应占50%.与消费无关的部分按住房面积或体积分摊。具体的分摊比例(结算标准)由房产主决定。将采暖费用分成与消费有关和无关两部分的原因是: 
 ⑴ 采暖费用有固定与变动费用之分。固定费用的发生与消费无关; 
 ⑵ 热有传递性,某用户不用热时,隔壁邻居家的热会传递过来; 
 ⑶ 防止大家都不用热,使供热站的运营陷入困境; 
1.2.4 下列情况可不按计量收费 
   ⑴ 计量成本过高: 
   计量是收费的手段、而不是收费的目的,因此计量必须服从收费的需要。收费的目的是为了用最少的成本来维持供热。如果计量成本过高,从而加大了供热成本,背离了热计量收费的目的。在单管或双管供热系统中,采用按户分环热计量系统形式,就会导致计量成本过高。在欧洲,单双管供热系统采用热量表加热分配表的热计量方式得到普遍应用。如果房产主或供热站向用户推荐按户分环,以便利用“计量成本过高”的规则来逃避计量收费的义务,那么用户拥有否决权和少交15%的热费的权力。这样就逼迫房产主和供热站用较经济的方式去实施计量收费。因此,在欧洲无论是老建筑还是新建筑,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热量表加热分配表计量方式。为了供热计量而实施按户分环的行为很少。 
   ⑵用户不能控制用热: 
如果户内系统没有调节和关闭的手段,用热量的大小就不是用户自己所能左右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热计量是没有意义的。 
   ⑶养老院及一些公用房间:这些地方带有福利性质,因而给这 
些地方供热也是福利性的。没有必要实施热计量。 
⑷利用余热的地方: 
这些地方已是余热利用无须另采取措施节约用热,因而也不必采用热计量系统。 
1.2.5 减免热费的情况 
   凡不按条例规定分摊热费和热水费的,用户有权力在不按计量收费计算出的热费结算时,少交15%的热费。 
   此条的根据是,实行热计量收费,用户可节省至少15%以上的热费。这一条也是强制推行热计量收费的基础,因为种种原因,房产主和供热站总是不太情愿实行热计量收费。     
2.丹麦 
2.1 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丹麦现有人口500多万人。地处北欧,冬季较寒冷。其能源结构如表1所示。 
表1  能源结构 
热源种类能源种类能耗(MW) 
燃煤锅炉燃煤6092 
热电联产燃油电厂2236 
天燃气电厂2080 
风力发电1148 
垃圾发电153 
生物质能107 
   热电联产占总装机容量的56%,到2005年预计达到66%以上。丹麦每年总发电量300亿kWh时,其中热电联产和新能源发电占50% 。 
   丹麦环境与能源部能源司负责区域供热和热电联产政策管理。丹麦在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方面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方式。1981年,国家制定了集中供热的法规。城市的供热规划由中央政府批准,强制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不搞竞争,从法律上解决了热电上网问题。1986年,政府批准制定了45万kW的小型热电联产计划;在1990-1995年政府批准建设的150-200万kW新建电厂全部为热电联产。 
   丹麦政府在供热小区中,对热电工程给予低息贷款(利率2-3%,由当地市政府担保),并对住房节能改造给予补贴。政府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使用天燃气,规定了能源税:生物质能免税,燃煤为60DKK/GJ。热电厂电部分的能源税由用户交,供热部分只交燃料税。对使用天燃气的热电厂,政府给予30%的无息贷款,在投产6年内给予0.07DKK/kWh的补贴。丹麦的热力网和热力站都有公众的投资,供热价格也由公众控制。 
   丹麦家庭采暖,在60年代也是按建筑平方米收费;到了70年代,改为按流量收费;到了80年代,根据法律规定,又改为按热量收费。室内采暖系统均为双管,单户户住宅内一般用水平双管系统,公寓房屋则一般用垂直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水管处都安有恒温阀。采暖计量有分户热量表及总热量表加热量分配表两种情况。热量表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如与热量计相配套的流量仪表,70年代为孔板式,80年代主导仪表为电磁流量计,90年代主导仪表则为超声波流量计,但户用小表还是采用机械式。热量分配计有蒸发式及电子式两种,由中介性能源服务公司根据热表提供的数据计算热费。整个供热系统的管网运行根据用户需要不断变化及时自动调节,属于动态变流量系统。 
2.2计量供热收费政策条规 
   下面引用的部分条例是由丹麦住房与建设部于1996年10月9日 
颁布的,共4章,16条。节选如下: 
2.2.1  新建筑物应安装热计量装置(第八条) 
   ⑴ 现有建筑物应于1999年1月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 
在此之前,丹麦已有不少的建筑物实行了热计量收费,只不过是属于自愿原则。本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强制。它结束了自愿进行热计量收费的历史。 
   ⑵ 热量表和热分配表应符合有关标准。 
   ⑶ 热量表和流量表可以用于与供热商进行热费结算。这一点主要指的是计量总表。用流量计作为供热计量总表的前提是系统必须是平衡的。 
   ⑷ 与消费有关部分的费用至少占40%这一点是意味着与消费无关的固定热费部分不能超过60%。 
2.2.2 对外墙暖气损失的修正(第九条) 
  ⑴ 由该建筑物内的用户分摊。这一点与德国不同,它明确提出了外墙暖气损失必须分摊。 
     ⑵ 如果售房时考虑了暖气的额外损失,则可不修正。 
     ⑶ 暖气损失修正系数可用于与消费有关部分的费用,也可用于与消费无关部分的费用,或两者都适用。 
  ⑷ 修正系数应根据现行的热力损失来计算。   
2.2.3行政规定 
  ⑴ 请求豁免者,由房产主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由地方当局决定。严格审查,使企图利用豁免规则来逃避计量收费义务的努力变成徒劳。 
  ⑵ 地方当局可以对外墙修正系数的计算,运用范围及采用哪些修正系数等做出决定。 
   ⑶ 地方当局可以对12条的工作收取费用。 
   ⑷ 房产主和业主协会有提供计量装置和运用修正系数的义务,违背者将受处罚。 
3.法国 
3.1法国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在1975和1978年两次石油危机以前,能源在法国是非常廉价的。对于消费者来说,供热费用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消费者苛求过高的室内供热温度(22℃),供热过热时只想到开窗,对因泄漏而造成的热量损失漠不关心,没有人真正关心供热费用的多少。对于供热相关行业来说,整个行业没有任何节能意识;无论是设计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极力采用最廉价的供热设备和方式,而不考虑采用节能设备;供热企业不尽力提高供热效率。 
   能源危机造成的采暖费用急剧上涨促使法国政府、供热行业和消费者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方法减少供热能源消耗: 
成立“能源节约局”,研究并提出节能措施,立法来保证这些措施的实施,向社会广泛宣传节能意识和采取系列的节能措施: 
3.1.1 提高建筑材料的保温标准,为既有建筑保温改善工程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 
3.1.2 对所有建筑强制安装温度控制设备; 
3.1.3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政策: 
   ⑴ 对集中供热的直接用户(包括既有住房的居民),禁止采用任何包费制,而强制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制; 
   ⑵ 采暖费分配到每个住户,并由每个住户承担; 
   ⑶ 在计算采暖费时,热量费用与设备折旧和维护费用等应分开计算,增加热价组成的透明度; 
   ⑷ 建筑行业设计标准规定,所有新建住房必须预留热量表的位置,并可以从户外读表,将以前的垂直供热布管改为水平户内分环的系统形式; 
   ⑸ 供热费用可分为可变的热量消耗费P1和固定费用P2+P3+P4 
    P1- 热量消耗费,等于用户的热量消耗乘以可变计量热价; 
    P2- 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的费用; 
    P3- 大修和设备折旧费用; 
    P4-管网和供热设施的成本费用 ;         
    固定费用按照用户的供热面积或安装功率计算。       
在法国,只有1/3左右的家庭采用了户用热量表和蒸发分配器的计量方式,而大约2/3的居民是根据建筑热力入口处热量总表的读数,按用户的居住面积进行分摊。 
计量收费从根本上说是一项因能源危机而被迫采取的节能措施。在这项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法国能源节约局曾做过很多次试验以确定节能效果。这些实验结果显示,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2年中,节能率为15%-25%。法国政府正式公布的数据是15%,并以此作为投资经济回报率的依据。 
3.2法国建筑和住宅法集中供热部分条款——计量供热收费政策条规 
3.2.1 集体住宅楼中的装备和资金分配: 
  ⑴ 在私人住户占全部和部分的住宅楼中,如果共同使用同一供热设备并住户均装有热量表的,住宅楼的供热能量消耗费用分为共同承担部分(公共设施和损耗)和住户实际使用部分,应以下列房市由所有住户承担: 
   ⑵能量消耗费根据住户居住面积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⑶户所使用的能量消耗费根据各家热量表的计量分摊。如果住宅具有完全的集体居住形式(即无法测量共同能量消耗费用),公共能量消耗费用按住宅楼总采暖费用的0.5计算。 
3.2.2对于配有集体供热的公用住宅楼,其每一享受可调试供热的私人住户,必须安装能测定供热量的热表。 
3.2.3 热量表必须符合工业部及建筑和住宅部共同制定热量表的制造和使用标准。 
4.芬兰 
   芬兰是多湖多森林的国家,有人口500多万,地处北欧,冬季寒冷。能源结构:天然气,34%;煤,30%;泥炭,20%;油,7%;木材下角料,7%;其它,2%。芬兰发电总装机容量1500万kW,供电煤耗272g/kWh。热电总装机占总装机容量的32% 。芬兰的城市区域供热自1952年在赫尔辛基开始,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城市区域供热迅速发展。现芬兰的区域集中供热占到全国建筑物的49%,分散用户供热燃料结构为:油,23%;电力,16%;木材,11%;燃气,1% 。 
芬兰贸工部能源司负责芬兰能源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芬兰人均耗能较多,居世界第五位,人均耗电排在世界第六位,5000kWh/(人·a)。政府为节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制定法律:规定建筑物的节能标准。相应的供热指标已从1970年的75kWh/(m3·a),降到现在的50kwh/(m3·a)。2) 政府每年拿出2000万美元,对节能新技术给予20%-25%的投资补助。芬兰现有200多个供热公司,100%为市政所有,热价完全是市场化,热用户有选择供热方式的权利。热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固定费用,按占用容量收费,平均93马克/(kW·a)(含税),另一部分为能源消耗费用,平均145马克/MWh(含税)。 
5.波兰 
5.1波兰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波兰人口3800万,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0% 。其气候介于东欧大陆性气候与西欧海洋性气候之间,属过渡性温带气候。最冷月平均气温为-1℃~-5°C,最热月平均气温17℃~19°C,年平均气温6℃~9°C。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有1140万套住房,其中城市760万套,76. 6%采用集中供热,农村380万套住房,4. 7%采用集中供热。在大城市,区域供热的热源为热电联产。热电联产的供热厂建在热用户密集区,它以低消耗高效率向用户保证供热,而供热锅炉在供热网中仅在热负荷超载时起到支持作用,在小城市,则设规模不等的锅炉房。住宅采暖以双管系统为主,只有少部分采用前苏联式单管系统。 
90年代经济转型之前,波兰的建筑节能工作远落后于西方。房屋建筑为混凝土砌块,热损失大,采暖及生活热水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左右。供热采暖按建筑面积收费,对住户而言采暖收费也较少,其差额由国家财政部补贴。转入市场经济后,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波兰政府明确提出建筑热工与供热现代化方案。不仅对不少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而且对供热系统的热源、热网和热用户也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网的改造,包括应用高效保温管道、水力平衡及温度补偿设备;对热用户的改造,包括对室内采暖系统加装计量仪表及室温调控设备。与此同时,还对分散锅炉房进行技术改造,与集中供热管网相联接,并从燃煤改为燃气。例如,华沙供热公司拥有5个热电站和91个锅炉房,热网总长度1490km,负责向1.8万栋建筑物采暖,供热总量达4.45×107GJ。从90年代初开始进行现代化改造,1992-1998年间共安装差压控制器6700个,温度补偿器4600万个,换热站热表5500多块,改造规模十分宏大。在波兰,热源、热网以及换热站的改造由热力公司负责。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改造,主要的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使其适合计量收费。建筑节能改造效益十分明显。改造前供热量的80%-85%用于采暖,15%-20%用于生活热水;改造后用于采暖的热量低于65%,用于生活热水的热量高于35% 。改造前人均收入的25%用于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煤气、水电、采暖、热水、垃圾清扫及房租等),其中采暖、热水费用占到所交费用的70%;节能改造后,采暖和热水费用降低至所交费用的47% 。其中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进行了改造。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使其适合计量收费。 
在1992年热计量公司开始进入波兰,随后,在1995年开始大量引进热量分配表。采暖系统依用户用热量来计量热费的改造工作进展迅速,到1998年城市建筑中已有40%装有总热量表,15%的用户安装有恒温阀,13%的建筑装有热量分配表,10%的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采暖收费模式从按建筑面积收费变为按热量收费;对建筑物装有总热量表但未按户用热表的用户,按该用户建筑面积分摊热费。各热用户应缴热费由专门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计算,服务公司的劳动报酬由热力公司提供。1999年1月起波兰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热价进行协调。各地热价是根据上年供热(包括产热及分配)的实际成本确定。对于不同城市,供热成本不同热价也有所不同。其中华沙由于供热成本较低,热价也较为便宜。随着建筑节能法规的日益健全,采暖计量收费经验的积累,改革工作日见成效。按照政府的安排,在建筑物中安装热表的工作将在2001年全部实现。 
5.2计量供热收费政策条规     
   有关热计量的相关法律和规章节选如下: 
5.2.1由住房部(波兰政府改革后,住房部由国家内务行政部取代)规定,从1995年4月开始要求 在新建筑和实施现代化改造的建筑中对于用热采用分户计量。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所有新建筑和实施现代化改造的建筑中,均需安装冷热水表,并实施热计量,要求将用热量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摊到户。   
5.2.2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引入热量的市场价,政府不再补贴热费,热量的价格取决于它的生产和输配成本。这样一来,各个地区热力公司的热量价格是有差异的。差异来自热的生产、输配效率不同。 
  5.2.3 1999年3月经济部规定:到1999年9月30日,所有的热交换站必须安装独立的热量表,与上一级热交换站分开,独立计量供热与生活用热水量。到2002年,所有的新建筑和现有建筑都必须配备热表,计量用热和生活用热水。热费按实际用量收取。 
5.2.4热量支付方式的规定 
   长期以来,波兰集中供热是按照住宅的平米数收取热费的,生活用热水是按每户人口数收取的,到1997年底,热量由财政部定价,但所定的价格只是一个大概数字,用户之间没有差异。在安装热表之后,就需要按照实际用热付费。到1999年底,所有住户都将按实际用热付费。付费包括两部分:(1)固定费用:用兆瓦(MW)作为单位进行计算,包括供热公共分摊部分等。(2)可变费用:按照实际用热缴付,通过热表读取,使用吉焦(GJ)作为单位进行计算。 
5.2.5对于位置上不利的住户,应进行修正。                   
6.捷克斯洛伐克 
   捷克斯洛伐克的社会体制及经济发展状况与波兰类似,供热计量技术也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开始普及。在1991年颁布的节能法中,对计量供热所做具体规定节选如下: 
6.1热源操作者必须在从热源输往网路的输出处测定供热量。热网第一部分的操作者必须测定出一次侧的供热量。 
6.2对于供热和生产生活热水的分别提供的热量要安装热量消耗表以确定供热和生活热水制造所消耗的热量。 
6.3生活热水的生产装置必须在加热器的输出端装有水量消耗表。热网操作者必须测定为每幢大楼单独提供的热量。如果供应的用户只有一个,则只需在供热站一次侧安装测量装置。     
6.4公寓的业主或组织管理机构必须确保热水消耗的测量。房业主必须安装热量表和用户的调节装置。 
6.5开付款收据时必须使用测定出的数据。如果供应方未安装测量和调节装置,则其必须在收款时给客户30%的折扣。 
6.6当供热和热分配是用于自己生产为目的时,第1至第5点无效。 
7.韩国 
  韩国是唯一的一个有法律规定采用热水流量计来计量采暖能耗的国家。根据1989年的法律,集中采暖的建筑必须采用分户计量。韩国最初采用的是分户热量表,1998年又出台允许采用热水表进行分户计量的法律。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热量表的性能较差,同时由于水质差而使计量流量的元件很快磨损,因此热量表需要经常进行修理。另外热量表电池的预期寿命只有5年。韩国的供热方式主要是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循环水的流量大、温差小。所以采用热水表分摊计算耗热量的精度还是能够接受的,并且热水表具有成本低的优点。 
在韩国,大约有60万用户全年由区域供热系统供热和供应生活热水。区域供热公司负责热交换站和热表的安装,并负责每月将采暖和生活热水费用发给房屋公司。房屋公司负责热交换站的运行、维护和每月向用户收取热费。每个热费账单包括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如果采用分户,变动部分等于热供应商的热价乘以热表读数再加上10%,这10%是考虑热交换站与各消费点之间的管网损失。 
8.日本 
   8.1日本供热事业法和供热价格 
日本于1972年6月22日颁布供热事业法[第88号],其中第14条[供给规章]中规定: 
8.1.1地方公共事业团体以外的供热事业者,在制定供热价格和其他供给条件的供给规章时,必须得到通商产业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样,在变更时,也需获得批准。 
8.1.2通商产业政府部门必须按下列条件进行认可批准。 
⑴应比照正常经营能力下的基本价格来制定,要具有公正妥当性。 
⑵规定明确适当的费用计算方法 
8.1.3分清供热方与采暖方的责任及管道的责任范围,确定适当明确的热计量及其他设备相关的费用承担方法。 
8.1.4对特定的使用者不应有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这不单是对失业者与客户之间的双方协定,而是作为一项公共事业的收费制度。 
8.2价格体系 
决定收费体系最基本的是:对于不同使用状况的众多顾客,能否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制度。 
   目前日本的热供给事业采用的收费体系有两种, 
 (1)定额制(2)两步收费制(固定费用加计量费用) 
   定额制的特证是:适用于采暖量差异不大的一些客户,不需分别进行复杂的采暖量和采暖费的计算,而是单纯的针对价格便宜,采用单一的定额收费制度。 
   供热业务区几乎全部采用两步收费制。两步收费制的特征是,以固定部分作为基本费用,变动部分要依用用热量的多少来收取费用。 
8.3供热价格制定原则 
   有关通商产业省的采暖费要领[1976年3月15日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热供给事业者制定的供热规章中的采暖费用,应该根据正常经营能力下的基本价格制定出公正妥当的费用,同时不允许出现不正当的差别对待现象。? 
   关于采暖费的基本价格,是以适当的热供求规划为前提,从计算出的制造费用、销售费用以及一般管理费用。还有从营业外费用的总额中减去应扣除金额后的余额,加上合理的利润额部分。 
   主要的营业费用包括:劳务费、燃料费、修理费、折旧费等。营业外费用有支付的利息。 
8.4 市场价的形成 
   采暖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计算,存在着显著的地域性。就一般价格水平而言其变动幅度也很大。随着供热的扩展,不容置疑要调节地区间的不同热价。供热是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早已被认知,供热行业竞争的加剧,就不得不重新考虑热费的计算,正确反映其基本价格。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和单位对计量供热进行了研究和实践。但从各地的实践结果来看,尚存在各类问题,有的甚至十分严重。一方面是对热用户宣传不够,群众不理解;另一方面是计量供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尚不完善,使计量供热难以推行。 
上面介绍了一些国家有关供热计量和收费方法等有关规定。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供热计量收费方法也有其局限性,不能照搬到中国。但是,他们在发展计量供热方面的有很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研究并吸取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制订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借助于完善的法规来规范热用户和解决供热市场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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